图为BenjaminBrodsky本尊
(原文摘自周承人,李以庄著:《早期香港电影史-》)
香港华美影片公司与影片《庄子试妻》,是香港早期电影历史上十分重要的历史事件,也是极具争议的问题。其一,华美影片公司是中国/香港的公司,还是美国人布拉斯基(以下简称“布氏”)的独资公司?其二,影片《庄子试妻》是中国/香港影片,还是美国影片?它在何年设置完成?是香港第一部影片吗?其三,由前两个问题引申出一个历史疑案:香港华美影片公司与上海新民影片公司,及其分别于香港、上海摄制的影片《庄子试妻》与《难夫难妻》是同一性质吗?这一争议涉及香港电影纪元的起始,与黎民伟在中国电影史上的历史评价。
香港华美影片公司属性问题
香港电影史研究者余慕云说,华美公司是“有实无名的电影制片公司,因为它既没有办公地址,又没有在香港公映过它的唯一的创业作”,又说“‘华美’在香港根本就没有根基,甚至连写字楼也没有。因此,它亦是香港第一间有实无名的电影公司”。但事实恐怕并非如此,与华美公司老板布氏有过交往的黎民伟说:“年(民国2年),美国人布拉斯基(BenjaminBrodsky)和万维沙(Vanvezer,也有译作魏恩)君来港在九龙弥敦道成立华美公司,摄制新闻片。”这就说明华美公司不仅确实存在过,而且有明确的办公地址,且是一间“摄制新闻片”的公司。
其次,华美影片公司是什么性质的公司?是布拉斯基独资开设,还是他和黎民伟合资或合股开设的?抑或是黎民伟独资开设?这当中也引起了争论。
公孙鲁在《中国电影史话》中最早讲到:
民国2年(),有个外国人到香港来拍风景片,船靠了码头,托“宏记办馆”包办伙食,这办馆的伙计罗永祥和黎民伟是好友,他送伙食到船上去,看见那外国人在拍活动电影,感到好奇,和那外国人攀谈,十分投机,转来把这事告诉黎民伟,由他介绍黎氏与那外国人做了朋友,黎民伟把自己拍的照片给外国人看,又介绍自己是作戏剧运动,现在看见活动电影,很愿意从事这项新兴事业。那外国人非常赞成,和他约定,不久再来港,要他先行选定剧本。后来,那外国人如约来了,黎氏即组织“人我镜剧社”,开拍《庄子试妻》。
之后,公孙鲁接着说:
黎民伟自从拍过这部片子之后,对电影更加感兴趣。他那时在香港搞戏剧和电影,完全是一种业余性质,本行的业务还是作经纪买卖。
这里,公孙鲁既没有提到华美公司,也没有提到布拉斯基的名字,只说“外国人”,更没有讲到双方合作的性质,只是讲到为了开拍《庄子试妻》,黎民伟组织了“人我镜剧社”。
内地首次提出这一段历史的,是年出版,由程季华主编的《中国电影发展史》,书中说:
在香港主持人我镜剧社的黎民伟,对电影发生了兴趣,经罗永祥介绍,认识了由上海经香港返美国的布拉斯基和万维沙二人,知道他们在上海经营过亚细亚影戏公司,并于年在香港拍摄过短片《瓦盆伸冤》和《偷烧鸭》,便和他们商谈合作摄制影片问题,最后议妥:由布拉斯基等出资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利用人我镜剧社已有的文明戏布景和演员,以华美影片公司的名义制片并发行。
我们认为,这一段文字是参照张石川、郑正秋所组织的上海新民公司承包上海亚细亚影戏公司全部剧务工作的模式,来看待黎民伟的“人我镜剧社”与布拉斯基的华美公司之间的关系。但没有明确地说“人我镜剧社”与布拉斯基的华美公司之间,就是上海新民公司承包上海亚细亚影戏公司全部剧务工作的关系,从而为香港早期电影史留下纠缠不清的疑案,以致引发诸多推测性推理。
例如,该书的另一位编著者就认为影片《庄子试妻》是黎民伟的人我镜剧社“代摄”的,后来又说是“付酬代制”,之后,又改称为“拿酬参制”。而“拿酬参制”就是受雇,与“代摄”、“付酬代制”的性质是不同的,却含混地并列。说来说去,意在讲黎民伟的人我镜剧社是如上海新民公司那样“承包”了华美影片摄制任务。但还是没有明确说就是如此,因为没有凭证。
可是,在中国产生权威性影响的,是以陈荒煤署名写入《中国大百科全书》之内的“中国电影”条目,此条目对这段历史的表述是:
年,在香港主持人我镜剧社的黎民伟利用该社的文明戏布景和演员,以华美影片公司名义拍摄了短片《庄子试妻》……
在陈荒煤笔下,布拉斯基“失踪”了,香港华美影片公司变得好像是黎民伟个人的公司。
再如,年11月出版的《香港电影80年》(蔡洪声等主编),又沿这个方向多走了一步,蔡洪声所撰的《香港电影80年》一文中说:
完全由香港人创造,香港公司出品的第一部影片,应推年的故事短片《庄子试妻》。这一年,在香港主持“人我镜剧社”的黎民伟创办了香港的第一家制片机构——华美影片公司,并自编自演了这部影片,成为香港电影历史的正式开端。
接着下来,在年出版的中国普通高等院校艺术教材《电影艺术导论》中,编者如是说:
真正意义上的第一部香港故事短片产生于年,是黎民伟自编自演,黎北海导演的《庄子试妻》……
然而,这种种说法的源头,却是来自20世纪80年代后香港有关书刊的影响,而在内地衍生的。最早提出华美公司是(中美)合资公司的,为年香港出版的《香港电影掌故》,该书作者余慕云说:
由于布拉斯基在香港摄制电影,遂引起黎民伟拍摄电影的兴趣。他们合作创办了香港第一间电影公司,摄制了第一部故事片,引起黎民伟对投资电影事业和创办电影企业的兴趣,是布拉斯基把设置器材带进香港,并让与黎民伟,才使他的电影公司有了基础。
余慕云在这里没有讲黎民伟与布拉斯基合作创办了“香港第一间电影公司”是什么公司,或就是华美公司,他还讲“布拉斯基把设置器材带进香港,并让与黎民伟”,故布拉斯基回美后,这家公司还继续存在,并“使他(指黎民伟)的电影公司有了基础”。但这家“有了基础”的公司叫什么?存在于什么时间?这里没有回答。
余慕云在同书中却又这样说:
香港第一间电影影片公司是华美影片公司,创办的年份是年。它是由中国第一间电影公司创办人宾杰门·布拉斯基和黎民伟(香港电影事业的创始人)共同创办的。由布拉斯基负责拍片资金、设备和技术,黎民伟则负责供应电影剧本、演员、服装和道具,他们就是这样合作创办华美的。
年,余氏出版了《香港电影史话》第一卷,方明确地讲出这个说法的源头来自林楚楚:“林楚楚女士又告诉我,《庄》片是黎民伟和布拉斯基合股摄制的,黎的股本是组织‘人我镜剧社’。”
林楚楚是黎民伟的第二位妻子,也是中国早期电影女演员,由于其“特殊身份”,她所说的话很容易被当作确实的史实,于是造成广泛影响。但黎民伟受雇参与《庄子试妻》演出时,林楚楚尚未认识黎民伟,并非直接参与者,故其说不足为据。
我们还是听一听黎民伟自己是怎么说的吧:
年(民国2年),美国人布拉斯基(BenjaminBrodsky)和万维沙(Vanvezer)君来港在九龙弥敦道成立华美公司,摄制新闻片,我那时正继续办着清平乐剧社,希冀在继续粉墨登场中,氍毹漫舞下,播下争取自由解放的种子予观众。后来由罗永祥君介绍,认识了布君和万君,在一次闲谈中谈到将一出《庄子试妻》搬上银幕。没想到不多时,真的从闲谈而引起,由舞台蜕变成了中国的第一部影片。
《庄子试妻》一片拍摄,是由我们以“人我镜剧社”名义与华美公司订约,凡演员、剧本以及一切服装、布景、道具等,均由“人我镜剧社”供给。摄影、洗印、子母片、舟车费以及膳食由华美负责。影片所有权属于华美,而“人我镜剧社”一次过获得港币几百元的酬劳。
黎民伟这篇“自述”文章,首发于年8月的香港《电影双周刊》第期。文章之前有其子女所写的“序言”,当中说“此文写于年”,即距黎民伟逝世前三年,他的意识应该是清晰的,我们认为是可信的。从这两段文字,可以解读到如下几点:
第一,年,布氏和黎民伟各自做着自己的事情,一个是创办华美影片公司,一个正在办“清平乐剧社”,二人互不相识,没有任何关系,包括业务来往和经济关系。
第二,布氏和黎民伟相识是由罗永祥介绍的。他们在闲谈中谈到《庄子试妻》。显然,话题是黎民伟提出,或如公孙鲁所说,是那个“外国人”要黎民伟“先行选定剧本”,拍板的当然是布氏。
第三,黎民伟不用他正在办的“清平乐剧社”名义,却用“人我镜剧社”名义与华美公司订约,我们认为这与参与人有关,清平乐剧社是年3月29日广州黄花岗起义失败后成立的革命戏剧团体,参加者众。《庄子试妻》拍摄的参与者,实际是黎氏家人,即四哥黎北海、六弟黎民伟和其妻子严珊珊,以及老友罗永祥。其中只有黎北海参加过电影拍摄,和布氏在《偷烧鸭》()合作中有一面之缘,其他都是第一次上阵,罗永祥此时是跟着学习摄影,故未出镜。他们四个就是“人我镜剧社”的主要成员或全部。不用清平乐剧社而用人我镜剧社名义订约,事情要简单多了,既与前者区隔,又便于操作。
第四,华美公司和人我镜剧社的(订约)合作关系,是两个独立机构之间就一个项目所签订的契约关系,是作为一次性的合作项目而规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才有两方负责提供种种条件的义务和两方应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就是,影片所有权属于华美,而人我镜剧社一次过获得港币几百元的酬劳。这是合约中的关键词。
第五,从他们之间定下的权利和义务条件来看,华美影片公司与“人我镜剧社”之间,仅仅是雇佣性质。布氏所支付的港币几百元酬劳,是对“人我镜剧社”提供剧本、演员、布景和道具的劳务费及租金,不是与“人我镜剧社”合股或合资的现金资本。尤其是华美公司还担负着“人我镜剧社”人员的“舟车费和膳食”开支,就更加证明他们之间是雇佣关系,谈不上华美公司是他们“共同创办”、“联合创办”,更不是“黎民伟创办了香港的第一家制片机构——华美影片公司”!
所以,华美影片公司是布氏在香港独资开办的美国公司。与其本人于年在上海开办的亚细亚影戏公司性质相同,只是华美影片公司最后没有像亚细亚影戏公司那样,最后转让给他人;后来因为布氏走了,公司也就结束了。若华美影片公司真有黎民伟股份,“人我镜剧社”就不能是“一次过”获得几百元港币报酬,影片所有权也不会只归华美公司所得,布氏离港回国时也就不能带着影片一走了之。
这当中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华美影片公司是美国公司,《庄子试妻》一片的所有权又归其所有,是一部美国人拥有版权的电影。因此难以将其视作香港影片,更难以说是香港第一部影片了。
余慕云有一点说得好:布氏“并不是有意在香港创办电影事业,只是在路经香港返回美国定居时,应黎民伟邀请,和他一次过的合拍片”。
事隔12年之后的年,黎民伟在上海民新影戏专门学校开学典礼上说起,当年是想“就鼓一锤,作大规模组织”时,他所说的合作对象是上文提到过的万维沙,而非布拉斯基!这也反证了当年黎民伟和布氏不是合资的伙伴!
根据上述种种考证、分析,我们肯定地说,香港华美影片公司是美国人布氏独资开办的美国公司。不是黎民伟与其合资或合股共同创办的公司,更不是黎民伟开办的影片公司!
影片《庄子试妻》摄制于何年?它是香港第一部影片?
年,布氏在美国放映《偷烧鸭》和《庄子试妻》,关文清以见证人身份,在《中国银坛外史》中对此有如下说明:
《庄子试妻》是北海饰庄周,民伟饰妻子。《偷烧鸭》是由梁少坡和其他“清平乐”的社员联合主演的,年由布氏兄弟带去荷里活放演,我在那里看过。这两部片子,可算是香港最早的出品。
关文清于年在美国看到过布氏在香港拍摄的《偷烧鸭》和《庄子试妻》这两部片子,是非常重要的历史事实,证明这两部影片确实存在。但是,对于这两部片子的拍摄时间却有着不同说法。
首先《偷烧鸭》究竟在哪一年拍摄?是年,年还是年?
余慕云讲:“有人说是年。这个说法来自《香港电影的曙光》一文,它登载在年出版的《新比照影戏录》第5期,第2页,文章的作者署名是明明。”
但是,黎锡说该片应“拍于年之后”。根据是:关文清在《中国银坛外史》中说到《偷烧鸭》有清平乐剧社的社员参加演出,而清平乐剧社是年黄花岗起义失败后成立的,既然“《偷烧鸭》有清平乐剧社的社员参加演出,说明《偷烧鸭》只能拍于年之后”。
我们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参考上述张石川的回忆,张指出布氏在民国元年(年)将亚细亚影戏公司让渡他人。那么,恐怕布氏不会在让渡公司的时候,跑去香港拍摄《偷烧鸭》。所以,年出品之说较难成立。年则是他在沪成立亚细亚影戏公司之时,出于开拓业务的理由,来往于沪、港拍摄影片是比较合理的。
至于黎锡所说的年之后,也无法自圆其说。关文清在《中国银坛外史》一书中的确说到“《偷烧鸭》是由梁少坡和其他‘清平乐’的社员联合主演的”,但这并不能证明《偷烧鸭》就是在年后拍摄。为什么?第一,关文清是在年应民新制造影画片有限公司之聘,而与黎氏兄弟相识,之后长期交往。到20世纪70年代他写作《中国银坛外史》时,不可能没有听说过有关“清平乐剧社”的事,也不可能不知道哪些人曾是其社员,于是关文清在20世纪70年代著书行文时,很自然会带出这一背景。如,就在该文的同页上段,关文清就写到:“民伟的太太林楚楚对我说,‘清平乐’这个社名是含有……”同时,我们也应注意到,关文清并没有说他是在看片子时,就知道梁少坡和黄仲文是“清平乐”社员。我们认为,如果仅仅因为关文清在20世纪70年代谈他在年看《偷烧鸭》时,说及有“清平乐剧社”成员,就断定该片“只能拍摄于年之后”,这是有困难的。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该回到程树仁的论说之上。程氏在年就说到年时布氏在上海组织亚细亚影戏公司,“拍制《西太后》、《不幸儿》,在香港摄制《瓦盆伸冤》、《偷烧鸭》”。在没有新材料发现之前,我们认为《偷烧鸭》的拍摄时间在年之说是较为可信和可取的。
其次,《庄子试妻》的拍摄时间也存在争论。
黎民伟在其《失败者之言——中国电影摇篮时代之保姆》一文说是年。但他在《黎民伟日记》中所记却是“甲寅与淑姬等担任《庄子试妻》影片,伟任庄妻,姬扇坟。”怎样解读?
“甲寅”即年,黎民伟是在这一年与严珊珊(淑姬)结婚的,这在《黎民伟日记》中有记载:“年1月7日己时为贞(即严珊珊)过大礼,年1月11日寅时在港德辅道中孔圣会与淑姬三妹正式结婚。”拍摄《庄子试妻》应是他们结婚之后的事了,因此才有黎民伟动员他妻子扮演婢女之举。黎民伟在其日记中,也正是在记他们结婚一条之后,接着记载“甲寅与淑姬等担任《庄子试妻》影片,伟任庄妻,姬扇坟。”一事。因此,《庄子试妻》是在黎、严婚后拍摄并完成的,应无疑问。
再据余慕云在《香港电影史话》第1卷中说:“黎民伟的儿子黎锡先生告诉我,在黎民伟写的日记中,《庄》片的摄制年份却是年。黎锡说《庄》片开拍日期可能是年,完成及公映的年份却是年。”
但是,黎锡在年发表《庄子试妻的制作年份》一文中,罗列其父黎民伟从至年间,有六处(讲话,日记,文章,包括修改他人文字)谈及《庄子试妻》摄制时间问题,从而断言这是《庄子试妻》拍摄于年,而非年的“确证”!但这六处均是他个人的解读而已。
例如,邹鲁在年“民新特刊”第5期《复活的玫瑰》上发表《黎君民伟小传》说:黎民伟于“民国三年,在香港试演《庄子试妻》允为中国自制电影影片之鼻祖”。民国三年即年。邹说与黎民伟的日记所载相符。
黎锡在文中说:“年黎民伟把该文重抄,写在黎民伟大日记的前几页,重抄时把特刊上‘民国三年,在香港试演《庄子试妻》允为中国自制电影影片之鼻祖。’改为‘民国二年,在香港试演《庄子试妻》允为中国自制电影影片之鼻祖。’”他即认为其父并不认同邹鲁的年说,因此改为“民国二年”,即影片《庄子试妻》是年拍摄的。
然而,历时文书后人是不能改动的,没有根据的改动历史文书就是造假!邹鲁此文写于年,距年仅相隔13年,可说是记忆犹新。而且,邹鲁此文刊于年“民新特刊”第5期《复活的玫瑰》中,黎民伟当年是民新公司老板,对好友邹鲁写他的《小传》,出版前肯定过目了,当时不改,却在13年后自己来改写,不仅不能作为影片拍摄年份的凭据;而且,对其修改的动机应进行追问。
再如,黎锡说:“年开始,黎民伟把小日记摘抄到大日记,其中第6页有‘拍电影’一段,原件写着:‘拍电影甲寅与淑姬等担任制《庄子试妻》一片,伟任庄妻,姬扇坟。’”但“这段在‘甲寅’下面空了几格,没有写上公历年,由于所用墨水与上、下两节截然不同,此节明显是后来加上去的。”又说,其父“没有按习惯写上,说明他写的时候还有保留。”
既然“拍电影甲寅与淑姬等担任制《庄子试妻》一片,伟任庄妻,姬扇坟。”确为黎民伟所写,即使所用墨水不同,决不影响其真实性,倒是保持了历史原貌。黎民伟既然要“加”这一条,自有加的道理,而且,他是加在年与年之间的分界处,就是说,他把“拍电影”的事确定在年之内!明确写着农历“甲寅”,即公元年。不能因为黎民伟没有加写“公元年”,就无端臆测他“写的时候还有保留”!借此暗示黎民伟对拍摄时间有“保留”,可能不是年!但黎锡又不敢说出是“年”。
他这番推论,严重忽视了事件发生的时代条件的可能性:20世纪初,辛亥革命虽在年推翻了清朝统治,却没有触动几千年的封建思想对人的禁锢。黎民伟在年与严珊珊结婚后,就曾在日记中写诗赞美她是“三从兼四德”。所谓“三从”,即“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种剥夺女性自主意识以及独立人格的严酷封建伦理规范,在反清志士黎民伟眼中仍是无比“美德”!由此可见当是香港社会的主导思想仍旧是十分保守。
在香港这种社会氛围下,试想一个未婚女子严珊珊能公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当时只能用日光拍摄),与三个中国男人(黎北海、黎民伟、罗永祥)及两个外国人(布氏和万维沙)在一起演戏、拍电影?!不但为社会所不容,亦会被严家视为败坏门风。即使严珊珊在民国元年()3月曾参加“广东北伐军女子救伤队”的活动,并不表明她没有封建思想和对礼教习俗的遵从。所以,严珊珊只有在成为黎民伟的妻子之后,方可能听从其夫黎民伟之劝,参与《庄子试妻》的演出(“扇坟”)。
严珊珊于年1月11日与黎民伟结婚。故《庄子试妻》拍摄年份只应在年内!既为当年香港社会氛围所允许,亦与《黎民伟日记》所记相符。不可能在年拍摄!至于黎民伟在日记中为什么写了“甲寅”之后,又空了几格写下“与淑姬等……”只有黎民伟自己知道,其他任何人的解释,只能是一个猜想,不能将猜想作为“事实”依据。
至于黎民伟在《失败者之言——中国电影摇篮时代之保姆》一文说是年,我们推想这是他和布氏议论此事的时间,不是拍摄完成的时间。《庄子试妻》曾在香港上映(年),黎民伟也去看过,但可惜没有记下是何月何日,方留下一个任人无据亦可猜测的谜。
根据以上考察,我们得知《偷烧鸭》摄制在前(年),《庄子试妻》摄制在后(年),二者拍摄时间相差约五年,这是目前大体上可以确定的。
黎锡何以在年抛出《庄子试妻的制作年份》一文,欲以他个人解读其父六点“事例”,肯定影片《庄子试妻》是拍摄于年,否定其父的《日记》所载的“年”,自有他自身的考虑。
年,北京成立了中国电影博物馆,在这个博物馆中误将黎民伟列为“中国电影开拓者”之一,因此而有黎民伟铜像,铜像下方的铭牌上写着:“在年拍摄了影片《庄子试妻》”。
黎锡此番否定影片《庄子试妻》拍摄于年,而欲定为年,一则是要将其父的从影时间提前一年,以便与郑正秋从影时间相同,因而同样具有“开拓者”资格;二则欲与北京中国电影博物馆中黎民伟铜像下所记载吻合,从而坐实根据这一误记所获的不实称号。
依据黎民伟在《失败者之言——中国电影摇篮时代之保姆》一文所说,我们认为香港华美影片公司是美国人布氏独资开设的美国公司,黎民伟及其“人我镜剧社”和华美公司仅仅是雇佣关系,影片《庄子试妻》是布氏的华美公司投资拍摄的影片,其版权属于华美所有,影片《庄子试妻》就是美国影片,而非香港影片!更不能说它是香港的第一部电影!这是黎民伟自说的历史事实,理应尊重。在新的历史史料出现之前,是改写不了的!
多年来,香港、内地一些电影史籍中,将香港华美影片公司说成是黎民伟拥有股份的公司,因而被称为“香港的电影公司”,并顺理成章地将由其参与拍摄演出的影片《庄子试妻》,说成是“香港第一部电影”,进而将黎民伟的历史地位定位为“香港电影之父”,其主要源头出自林楚楚的不实之言,基于当年史料不足,以及林楚楚是黎民伟平妻之“特殊身份”,人们对她的话误以为真,导致认知上的差误是可以理解的,也不应苛求。北京中国电影博物馆所载亦为误听误记。但有人将黎民伟历史地位进一步定位为“中国/香港电影之父”,则有夸大抬举之嫌了。
《偷烧鸭》与《庄子试妻》的历史意义
《偷烧鸭》和《庄子试妻》都是美国人布氏在香港的中国人的协助下拍摄完成的影片,年《偷烧鸭》内容,我们在前面转述过了。至于《庄子试妻》,据余慕云在其《香港电影掌故》中讲:“它改编自当时的粤剧《庄周蝴蝶梦》,取材于其中《扇坟》一段。剧情大意是说,庄子之妻,夫骨未寒,便有了新情人,为了讨好新情人,不惜扰及死去不久的丈夫的坟墓。而这个新情人,是庄子扮的,庄子实在未死,他是诈死来考验他的妻子是否忠贞。”这里所说的内容是粤剧《庄周蝴蝶梦》的全部剧情,而非影片内容。影片《庄子试妻》长度仅两本,容纳不了那么多情节,黎民伟日记所说的“扇坟”一折,只是全剧故事开端的一个段落,是影片《庄子试妻》所表现的内容。影片的导演是黎北海,他兼饰男主角庄子;编剧黎民伟,并反串庄妻;婢女一角,由严珊珊扮演,她因此成为香港以至中国电影的第一位女演员;摄影则是万维沙,罗永祥跟随学习,片长两本,可放映15分钟。黎民伟曾说当时“就是没有女性来饰演庄子的妻子,物色了许久,仍然找不到。最后被逼由我易弁为笄,才能如愿拍摄,否则这部《庄子试妻》还会胎死腹中的。”
由于影片取材自传统戏曲剧目,有完整的故事,由试与被试构成故事的戏剧矛盾,庄子、庄妻各自行为目的不同,构成尖锐的戏剧冲突,有了故事片的戏剧情节元素。据黎民伟看了影片后说,影片还使用了摄影特技表现庄子的鬼魂,这在当时中国电影中尚属首次。这部电影并且冲破当时男女不同台的封建习俗,让女子登上银幕。种种的艺术创造,在当时是走在内地电影的前面;然而,影片在意识上,却是维护封建礼教传统,单方面要求女性守节,倒显得十分保守了,这也反映了当时香港社会的保守风气,以及编剧黎民伟的思想倾向。
影片《庄子试妻》在香港公映时,黎民伟曾到“幻游火车”戏院去观看,之后他记述说:
我观片后甚为惊奇,莫名其妙,何以庄子的灵魂,忽隐忽现,如何制法?由好奇心驱使,乃与罗永祥君从美国购买摄影书籍回来研究,互相经数年之浸润。
可见黎民伟当时并不懂电影摄影!仅仅参与演出,只是个好奇的电影“发烧友”,所以这才有他在《庄子试妻》一片公映之后,与罗永祥从美国购买摄影书籍回来,浸润经年的举动。
由此可知,当时黎民伟只是从书本上研究电影摄影,并无此类设备,更不是如上海张石川那样,承包依什尔的亚细亚影戏公司整个剧务,因此,他并不具备如人所说“代摄”或“付酬代摄”《庄子试妻》的可能性。所谓“代摄”,只有上海新民公司和上海亚细亚影戏公司之间才可能有的事,而“拿酬参制”,就是受雇参与了。
拍摄这两部影片是偶然的,但实际上又反映出香港具有潜在电影人力资源的必然。黎北海、梁少坡、黄仲文、黎民伟等既是戏迷又是电影“发烧友”,具有参与的热情和可能的条件,因而得以成事。
现在,一般都说年的影片《偷烧鸭》是梁少坡导演,年的《庄子试妻》是黎北海导演,但在当时,连“导演”这个名称还没有,这又应作怎样理解呢?
张石川这样说:“当时却还无所谓‘导演’的名目。我还记得,好像一直到后来创办明星电影学校的时候,《影戏杂志》编者顾肯夫君将Director一字翻译了过来,中国电影界才有了‘导演’这一名称。”
上海老影人陆洁在其年11月的日记中,记载了当年怎样翻译Director的过程:“顾肯夫创刊《影戏杂志》,约我合编,两人分工,顾编撰述部分,我编翻译部分,另约光宇主美术,由此创识并统一了甚多电影中之名词和术语。例如‘导演’一词,编稿时正对此找不到适当可用文字,恰巧接友人来信,告我他在某小学当教习,即由教习两字联想到用此一词。”
对于当时的所谓“导演”,张石川有进一步说明。当时他和郑正秋分担的“导演”工作,一是,郑“指挥演员的表情动作”,二是,张“指挥摄影机地位的变动”。拍摄《偷烧鸭》时,布氏可能会操作摄影机,及至拍摄《庄子试妻》时,已有摄影师万维沙,当然由万维沙操作摄影机,就不需要梁少坡、黎北海来指挥摄影机位;但梁少坡、黎北海和郑正秋有共通之处,都有戏剧经验,他们的工作很可能是帮助指挥演员的表情动作,分担“导演”的部分任务,如同郑正秋那样理解的“导演”作为。因此,说他们是《偷烧鸭》和《庄子试妻》的导演,未尝不可。
布氏在香港所拍摄的《偷烧鸭》、《庄子试妻》,对于香港电影都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其一在于使香港有了制片活动,在香港本土上诞生了电影;其二则是其启蒙作用,如郑君里前面所说,他激发了香港电影“发烧友”梁少坡、黎北海、黄仲文、黎民伟们制作电影的兴趣,并赋予他们实际拍摄电影的初步操作经验,为香港电影制片业埋下了日后发展和壮大的种子。后来,也正是他们开创了香港电影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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