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子

王小盾中国历代乐论middot

发布时间:2020/9/12 15:55:5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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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乐论》·总序

王小盾著

本書是關於中國古代、近代音樂的大型資料選編。它有兩個編輯宗旨:一是展示古今中國人對於音樂的基本認識,爲此,它比較完備地收録較具理論意義和思想史價值的文獻;二是滿足音樂學界的學術需要,爲此,它按年代爲序,分爲八卷,采用古籍整理的規範方式來校録文獻。它的編纂工作發韌於年6月14日——這一天,洛秦教授在上海主持召開第一次編委會議,確定了本書的編輯目標和具體分工。此後,又經過多次協商和調整,比如年11月下旬,編委們聚集在成都,討論了關於書寫體例的各項細節。到今天,本書即將定稿,其編纂史也正好進入第十個年頭。這似乎印證了“十年磨一劍”的古話。

那麼,在本書問世的時候,作爲本書的編纂者,我們應該向讀者作點什麼交代呢?我想到三個問題:一、本書爲什麼要輯録“樂論”文獻,這些文獻在中國文化史上地位如何?二、既然本書是許多人心力的結晶,那麼它有什麼價值?三、爲了體現這些價值,本書在編纂過程中,循用了哪些書寫規範?這篇序文,即打算采用舉例的方式,對這三個問題作一簡單的回答。

我要討論的例子,是作爲音樂學術語的“樂”和“音樂”。

“樂”是本書的一個關鍵詞,本書的名稱就叫“中国歷代樂論”。前面說到,所謂“樂論”,指的是古今中國人所表達的對音樂的基本認識,也就是對於音樂的議論、分析與闡釋。在這裡,“樂”是音樂的簡稱,兼包古代音樂學所說的“音”與“聲”。這和《禮記·樂記》的說法有所不同。《禮記·樂記》认为:“樂”是不同於“音”和“聲”的。“樂”指配合樂器或儀式的音樂,亦即通於倫理的君子之樂;“音”指成章曲的音樂,亦即通於心識的衆庶之樂;“聲”指不成曲調的音響,亦即噪聲或僅作用於感官的禽獸之樂。這三者有倫理上的不同。這種三分的觀念,幾千年來,已經深入人心,成爲音樂分類的基本綱領。比如古代目録學家便把音樂典籍解散,分別歸入經部、集部和子部,亦即把經部當作“樂”的部類,把集部當作“音”的部類,把子部當作“聲”的部類。而在批評家那裏,“樂”通常代指祭祀音樂或雅正之樂,“音”通常代指宮廷燕樂或一般意義上的音樂,“聲”通常代指民間情歌或繁雜淫穢的音樂。比如所謂“靡靡之音”、“鄭衛之聲”,儘管都含貶義,但它們分別指的是兩個倫理層級的音樂:前者指已經進入宮廷的粗鄙之聲,後者則指仍處於鄉野的粗鄙之聲[1]。

如果說事物的本質往往通過它的結構表現出來,那麼可以說,“樂”“音”“聲”三分理論是中國音樂學最重要的理論——它既顯示了中國古代音樂事物的基本關係,也表明中國音樂學具有重倫理、重社會功能的特質。以歷史眼光看,這種三分理論乃昭示了以下四個事實:(一)自文明産生以來,中國的記録就是以國家意志、王朝權力和主流意識形態爲中心的;(二)古代中國人是以禮樂世界爲中心,建構起關於音樂的認識的;(三)這個建構過程,就其實踐過程而言,是先對萬有之“聲”進行采擇,形成“君子”所享用的“音”;再利用采入音樂機構的、有組織的“音”,來建立神人共享的“樂”;(四)因此,具有社會學意義的多樣的聲音世界,是因爲人們的禮樂關注——從中心到周邊的輻射——才進入記録者的視野的。

由此看來,就“樂”“音”“聲”三者的關係,我們可以作兩種表述:一方面把“樂”看作“音”“聲”的目的,認爲三者分屬不同的層級;另一方面把“樂”看作“音”“聲”的核心,認爲“樂”兼包“音”“聲”。古代中國人正是這樣看的。比如歷代正史記録音樂的篇章,便因其內容差異而有“音樂志”、“禮樂志”等不同名稱;但它們也可以統稱爲“樂志”。本書所使用的“樂論”一名也有這樣的意義:儘管它兼録關於古代音樂的各種歷史資料,但其重心是論“樂”的文獻。因此,它所使用的“樂論”一名,乃反映了中國古代音樂理論以禮樂爲中心的事實。

以上這些話,與其說是在說書名,不如說是在討論中國音樂學的基本概念和觀念。我們爲什麼要這樣做呢?這是因爲,現代人已經遺忘了這些觀念。近代以來,中國人的音樂觀發生了很大變化。來自西方的音樂教育體系和來自西方的種種意識形態,從根本上顛覆了傳統的音樂認識。今人與古人之間,于是有很大的隔閡。比如按照現在中國人的看法,“音樂”是一種審美形式,其功能在於表達人類情感;音樂是勞動的產物,主體上服務於普通人的生活。音樂學研究者之所以把弘揚藝術遺産、建立有音響的音樂史當作自己的追求,其實也緣於對音樂的這種理解。這種理解符合西方人的音樂經驗或近現代人的經驗,已經成爲當下的共識,自然是有道理的;但它卻未免於偏頗,因爲它有違於古代中国人的音樂認識,更有違於古代中國人的音樂認識。比如前面說到,按《禮記·樂記》的表述,“音樂”并不是單純的藝術品,它講倫理,至少包含三個層次。人們所認可的音樂是脫離了“聲”的音樂。這種音樂不僅是生於人心的有組織的聲音,而且要同禮儀相配合,實現“節喪紀”“和安樂”“別男女”“正交接”的功能。這和現在人的通常看法是不一樣的。

事實上,關於“音樂”的起源,古今中國人的看法也有很大不同。古代人的經典表述見於《呂氏春秋·大樂》,云:“音樂之所由來者遠矣,生於度量,本於太一。”[2]意思是說:中國音樂史有其神聖的起點,即起源於來自大自然的、能夠用爲事物量度的聲音。所謂“度量”,指的是在模倣大自然的過程中,學會用原始計量的方法進行數與天音的結合;所謂“太一”,則是說音樂以宇宙秩序爲基底,音樂源於同一定數理關係相聯繫的和諧。關於這種音樂起源觀,《淮南子·主術》有另一種表述,云:“樂生於音,音生於律,律生於風。”[3]這句話進一步指出了音樂起源的三個步驟:第一步,在模仿大自然的過程中,也就是在對自然音響加以認識和選擇的過程中,產生“律”;第二步,在嘗試建立律體系的過程中,也就是在人工音響系統化的過程中,產生有組織的“音”;第三步,在祭典中,也就是在各項儀式活動中,爲了同體態相配合,增加旋律、節奏等要素而產生“樂”。這兩種表述是彼此相通的,綜合起來可以得出如下認識:音樂原有“風”“律”“音”“樂”等四種形態。“風”是“太一”的表現,“律”是“度量”的表現。人爲的聲音出現在“律”和“音”的階段,所以,音樂的初始本質是由“律”和“音”來體現的。

以上兩段話,涉及我們要討論的另一個重要術語——“音樂”。對於古代樂論來說,這兩段話是不是真有代表性呢?是的!因爲有大量證據表明,它們表達了某種理論體系的核心觀念。比如按照古代人的描寫,最初的音樂正是以“風”的樣貌表現出來的。《呂氏春秋》論“古樂”說帝顓頊“正風乃行,其音若熙熙淒淒鏘鏘”;師曠論“樂”的性質說“夫樂以開山川之風”“風德以廣之,風山川以遠之,風物以聽之”;《莊子》說樂有天、地、人三籟,地籟是“衆竅”,天籟則“吹萬不同”。[4]這都是說最早的音樂是風,是來自大自然的節律之聲。又比如,古人在討論“律”的屬性的時候,總是強調客、主兩方面:一方面說“律曆,天所以通五行八正之氣”[5],即認爲律、曆一體,是關於大自然生命節奏的量度;另一方面說“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鐘”[6],即認爲律聯繫於人耳的能力,是通過聽氣辨微的方式而建立起來的認識和制度。這意味著,聽風制律是最早的音樂實踐,律代表了從“風”到“音”的過渡。正是以此爲理由,古人說“音生於律,律生於風”。

除此之外,還有一批重要證據,證明上述理論有其經驗基礎。这就是古文獻關於古人音樂實踐的記録,比如以下記録:(一)關於以耳聽風。據《國語·周語》所記,上古人行籍田之禮時,要由樂師瞽人審聽“協風”。[7](二)關於以音律察氣。據《國語·鄭語》所記,在上古儀式上,要由瞽師、音官通過“音律”(即律管)來判斷節氣。[8](三)關於吹律管聽軍聲。據《周禮·春官》所記,古有“大師執同、律以聽軍聲”的制度。[9](四)關於發人聲而聽軍聲。據《左傳·襄公十八年》所記,師曠曾通過歌與律的配合來判聽軍聲。[10](五)關於吹律命名。見於《大戴禮記·保傅篇》所記,說古有爲新生兒定名的制度,其要點是用銅管測量啼聲。[11](六)關於觀人氣。見於《韓非子·八說》和《禮記·玉藻》的記載[12],說古之瞽師須侍于君王之側,考察周圍聲音的上下清濁,來判斷政事的優劣。(七)關於候氣儀式。見於《後漢書·律曆志》和歷代典籍的記載。(八)關於以聲音通神。見於《詩·周頌·有瞽》的描寫,說在祭先祖的儀式上,要用“大合樂”的方式奏樂告神。[13](九)關於行教化。在上古之時,“師”既是“樂人瞽者之稱”[14],又是學官之稱。《周禮·大司樂》說:大司樂掌管王國的教育,有種種職責;所祭奉的名師稱“樂祖”,設祭的地點稱“瞽宗”。至於具體的教學方法,則見於《周禮·大師》“以六律爲之音”之說和鄭玄注——說大師吹律使人歌唱,聽人聲與五音的關係,來裁定其人適合唱哪種詩歌。[15]《禮記·樂記》記子貢見魯國樂師師乙,說到人的體質不同,對應於不同音律,須爲之設計不同歌曲。《韓非子·外儲說右上》則說:教歌的時候,要讓學唱歌的人先放聲歌唱,然後再轉變音調;如果能轉到清徴,此人才可教。[16]由此可見,樂教是上古教育的重要項目,有很高的技術要求,非特殊人材不能承擔;所以,行教施學成爲瞽矇的專職。

以上這些記録有其共同點:它們描寫了一批特殊的音樂家——瞽矇——的日常活動。這是值得認真看待的,因爲音樂家的特質可以反映音樂的特質。據《國語·周語下》對姑洗、蕤賓的解釋,以及《周禮·大司樂》所記以六樂致群神的過程[17],我們知道,之所以要讓瞽師來負責各種典禮儀式中的用樂,是因爲瞽師審聽,能夠借助樂之音響來交通群神。也就是說,在古人看来,聲音是有其神秘性的,只有那些不受視覺干擾的“神瞽”,才能掌握真正的音乐。正因爲如此,瞽矇曾經承擔許多特殊的職責。除上面說的施行樂教以外,他們要采詩修聲以聞於天子,要歌詩、播樂,配合音樂來記誦歷史。但這還不是最重要的職責,最重要的職責見於前述八項實踐:他們要在聽風察氣等儀式之上,采用“同聲相應,同氣相求”的方法來判斷天氣、地氣和人氣。比較起來看,在所有這些項目中,産生最早的應該是第一項以耳聽風,即用音樂方式來測知季節的變換。因爲其它項目共有的思想元素——“聲音之道與天地通”[18]——在這裏已經有飽滿的雛形。

上述記載是很重要的。它告訴我們:上古人是因爲生存的需要,而非娛樂的需要,來關注聲音的;上古人關於音樂的知識和觀念,凡是可以記録下來的,都來自集體經驗,而非個體經驗;音樂對於上古人的核心意義,乃類似於“協風”(立春日的和風),即帶來關於生命節律、生命希望的信息;這樣的音樂主要存在於儀式當中,因爲衹有神聖的儀式纔會提出屏除視覺、專用聽覺的要求,纔會提出對瞽矇這種專門人才的需要,使瞽矇成爲音樂的承載者。這些記載還告訴我們:在上古人看來,音樂是一種特殊的聲音,即符合律的要求的聲音,或者說是和諧之聲;人们先是采用“以耳齊其聲”的方式偵聽大自然的音樂,後來才采用包括律管、律絃在內的律器,所以,關於音樂起源的歷史記録,主要是一批聖人造樂器的記録,而這些樂器本質上是律器。關於最後這個判斷,我們可以看看那部“古史官記黃帝以來迄春秋時諸侯大夫”[19]之書——《世本》。《世本》一書幾乎不記歌舞,但卻在《作篇》中,既記録伏羲“作琴”、神農“作瑟”、女媧“作笙簧”、舜“造簫”、垂“作鐘”、毋句“作磬”、夷“作鼓”等事件,又記録少皡“調律呂”、伶倫“造律呂”、隨“作笙,長四寸,十二簧,象鳳之聲,正月之音也”等律學創造。[20]它的意思便是說:聖人并不是爲了造樂而創制樂器的;他們的目的在於定律。律器代表了音樂的創始。

另外,最初的音樂美學,之所以以“和”爲核心概念,也因爲“和”聯繫於聽風察氣的實踐,既代表聲與聲的和諧(即所謂“五聲之和”[21]),又代表聲與律的和諧(即所謂“律和聲”[22])。《國語·鄭語》韋昭注解釋“協風”一語說:“協,和也。言能聽知和風,因時順氣,以成育萬物,使之樂生。”[23]可見“和”的原型正是“和風”或“協風”,亦即“成育萬物,使之樂生”之風。而在《禮記·樂記》中,我們可以看到“和”概念同多種音樂形態的關聯——比如“天地氣和”,是說風的形態;“與天地同和”,是說律的形態;“音相生而和”,是說音的形態;“和合眾聲”,則是說樂的形態。[24]由此看來,“和”概念的成長史,也反映了“風”生“律”、“律”生“音”、“音”生“樂”的歷史過程。

關於以上這個話題——關於中國人對於音樂起源、音樂初始本質的歷史記憶——可以說的話很多,難以一紙盡言。讀者若是有溯流探源的觀念,或許就能明白其中究竟。比如前面說到,按照中國古代的“樂”“音”“聲”三分觀念,古代文獻學家只把“辨律呂、明雅樂者”視爲“樂”[25];這等於說,在傳統觀念中,律是“樂”的本質。又比如從胡樂入華以前的音樂記録看,中國音樂有輕節奏、輕旋律而重音高的傳統;其實質是,作爲音高標準的律,在音樂中享有特別重要的地位。又比如在中國音樂理論中,有強調“平和”“雅正”的傳統;這表明,中國音樂思想有一個重要傾向,即強調感官對自然法則的服從。又比如在中國古代史學家那裏,有“律”“曆”合志的傳統;這意味著,以律、曆、度、量爲一體的觀念,凝結成了一種史學體裁。再比如在管子那裏,“三分損益”法被看作測水土的技術,載入《地員》篇而非關於音樂的篇章;這件事說明,當時人認爲律的功能首先是候察地氣。另外,在不同的理論家那裏,音樂都被看作交通天地的神秘之物。人們普遍認爲音樂通於政治,可以反映社會風氣;認爲音樂通於天地,是省察氣候、占卜吉凶的重要手段;認爲特殊的人耳可以探察至精至微的世界,“猶鬼神之不可測”[26];古代人進而創造了“納音”“陰陽消息”等命題,圍繞它們建立了一整套思想體系。這一切都指向一個歷史事實:最初的音樂理論是在聽風察氣活動中建立起來的;作爲這種活動的指導思想的天人合一觀,使得關於中國音樂思想的各種表述,都帶上了神秘色彩。

年1月9日,在中國音樂學院的學術年會上,我見到李方元、孫曉輝兩位博士,有過一次暢談。那天,曉輝說到“樂”“音”“聲”三分在樂譜、歌本等載體上的表現,認爲雅樂有使用律呂譜的習慣,管絃樂有使用指位譜(工尺譜)的習慣,歌唱之譜往往使用聲曲折符號。方元則說到中國傳統主流音樂觀和西方現代音樂觀的不同。方元說:西方重視“音”,重視物質,重視形態,因而注意從田野建立音樂學;中國重視“樂”,重視人,重視音樂制度和音樂觀念的傳承,因而注意利用文獻建立音樂學。兩者都有存在的道理;但很可惜,無論是在音樂學院的課堂上,還是在現在音樂研究者的頭腦裏,中國系統幾乎蕩然無存了。比如,當我們說“重視形態”的時候,我們其實在排斥形態背後的東西。然而按照古代中國人的看法,形態背後那些被稱作“道”和“義”的東西才是重要而有價值的。這就是所謂“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所謂“頗能紀其鏗鏘鼓舞而不能言其義”。[27]從這個角度看,分析“鏗鏘鼓舞”(音樂形態)并不等於分析音樂;相反,啞巴音樂纔是真正的音樂,因爲它是達到“道”“義”層面的音樂。

孫李兩位的說法都讓我深思。我由此想到:理解音樂作品,理解音樂史,理解音樂理論:這是三位一體的事情。作品、歷史、理論三者是相表裏的,完整的研究應該是關於這三者的多向考察的結合。在音樂作品資料嚴重缺失、音樂史料支離破碎的情況下,相對完整的“樂論”文獻,便是我們抵達中國音樂的核心,對它加以充分理解的主要途徑。從這一角度看,本文開頭說到的幾個問題便是容易回答的了。比如問本書爲什麼要輯録“樂論”文獻?回答便是:這些文獻是對中國音樂傳統的記録,既反映了各種音樂技術、音樂活動的指導思想,也反映了其歷史變化的內在動機。輯録“樂論”文獻,爲考察中國音樂、理解中國音樂精神提供了主要依據。又比如問:“樂論”文獻在中國文化史上地位如何?回答則是:在所有具思想史意義的文獻當中,這是最重要的一批文獻。因爲音樂思想史也就是聲音思想史。同其他分科思想史相比,音樂思想史具有最長的歷史跨度。在無文字時代,人們用口耳相傳的方式來記録歷史、傳播知識。直到文明産生以後,人們仍然把聲音當作獲取知識、進行思考的主要媒介,通過聲音來進行人際交流、處理社會事務,也用聲音來交通神靈。這樣一來,對音樂的認識,便意味着對文化手段、思想符號的認識。可以說,中國人文學科的各部門——文學、歷史學、哲學——都是從廣義的音樂學中分離出來的。比如《孟子·離婁下》說“詩亡然後春秋作”,意思是說,書寫的史學來源於歌唱的史學。又比如漢語當中有一個“聖”字,至晚在戰國之時,便代表了神聖和崇高。它也意味著,哲人原是善聽之人。因爲在甲骨文時代,人們便是用“聽”字來表“聽治”,而用“聖”字來指稱對言語聲音加以分析判斷的智慧的。[28]也就是說,在很古遠的年代,人們就建立了對聲音和音樂的特別尊崇,因而把“聖”看作“聽”的神明,把音樂看作來自上天的哲思。

總之,本書包含了很多勝義。以上所說衹是一隅。當我們把這八卷本的作品呈現給讀者的時候,我們雖然會因有所掛漏、有所未逮而感到愧疚,但也會收獲作爲貢獻者的喜悅。

最後需要交代的是,本書的編輯體例有以下要點:

一、依朝代分卷,起於上古,訖於年10月1日。其中近代卷始於年鴉片戰爭。正文按作者年代編次。凡不明作者的作品,依其在目録書(例如《漢書·藝文志》)中的位置排序。各卷之中跨朝代的作品,依學術界習慣來確定其歸屬。爲照顧各卷內容的完整性,凡追記前代音樂的專門篇章(例如斷代史樂志),酌情以正文方式或附録方式收載於前代卷。爲保證所録文獻的準確性,本書古代部分用繁體字,近代部分酌用簡體字。

二、重點收録具理論意義的文獻,兼及關於樂律、樂制的文獻,而於樂譜、樂器等記録技術細節的音樂史料則多有省略。徵引對象主要爲正史、政書、樂書、詔令、詩文集、筆記小說等典籍。重視歷代研究成果,故多參用單行整理本。一般采用節録方式,以省繁冗。偶有篇幅不大而內容重要的音樂典籍,如《樂書要録》《羯鼓録》等,予以全文收録。

三、各卷皆含四種文體:一爲“導言”,即說明文字,就本卷所録文獻的時代背景、史料狀況、音樂理論等項目加以陳述。二爲“目録”,即本卷內容的清單,視史料的具體情況,或以書立目,或以文章立目,近代则以作者立目。三爲“題解”,即關於每一內容單元(書、篇)的解釋,重點介紹作者生平、本書(篇)文體特點、選文出處和通行版本。標記版本的目的是輔助校勘,并方便擴展閱讀,故求文簡事賅。四爲“文選”,即所選録的樂論文本。若有較精善的整理本,則以整理本爲底本,而以其原底本作校;若無整理本,則參考《四部叢刊》《書目答問》《四庫簡明目録標注》等書尋訪底本,并參校另本。若對已經散佚的樂書作重新輯録,則標注出處,并視情況附加考訂,以便讀者據實稱引;對於其中經後人輯録的散佚資料,則皆作出說明。

四、在以上第四項“文選”中,設校勘記和注釋。校勘記不詳備異文,但出校重要異文——即影響文意或與本書注釋關係密切的異文。注釋主要針對同音樂有關的詞語,或可能影響閱讀的詞語。采用逐段注釋方式,即在有完整句意的原文之後出注。注釋時注意彙集古證,即彙集相關的古書資料。諸注依年代先後排列。引文中的夾註文字一般改爲隨文括注,并以“原註”等字樣標明。

以上種種,均期待讀者批評指正!

年春節,寫於越南會安圓覺寺

(原载《中国历代乐论》)

作者:王小盾

温州大学教授、中国音乐学院博士生导师

《中國歷代樂論》編撰組名單

審訂:王小盾

主編:洛秦

主編助理:溫顯貴

各卷編者

先秦卷:陳緒平

漢代卷:鄧穩

魏晉南北朝卷:喻意志李曉龍

隋唐五代卷:孫曉輝王皓

宋遼金卷:李方元王福利康瑞軍楊成秀

元明卷:王福利

清代卷:溫顯貴

近代卷(上下):陳聆群陳永馮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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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見王小盾《中國音樂學史上的“樂”“音”“聲”三分》,載《隋唐音樂及其周邊》,上海音樂學院出版社,年版,頁15-31。

[2]《呂氏春秋校釋》,(上海)學林出版社,年版,頁。

[3]《淮南子校釋》,北京大學出版社,年版,頁。

[4]《呂氏春秋校釋》,頁;《國語》,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頁;《莊子集釋》,中華書局,年版,頁49-50。

[5]《史記》卷二五,中華書局,年版,頁。

[6]《國語》,頁。

[7]《國語》,頁18。

[8]《國語》,頁、頁。

[9]《周禮注疏》,《十三經注疏》,中華書局,年版,頁下。

[10]《春秋左傳正義》,《十三經注疏》,頁1上。

[11]《大戴禮記匯校集注》卷三,(西安)三秦出版社,年版,頁。

[12]《韓非子集解》,中華書局,年版,頁;《禮記正義》,《十三經注疏》,頁上。

[13]《毛詩正義》,《十三經注疏》,頁-。

[14]《通志》,中華書局,年版,頁中。

[15]《周禮注疏》,頁中,頁中。

[16]《禮記正義》,頁中。《韓非子集解》,頁。

[17]《國語》,頁;《周禮注疏》,頁中。

[18]《宋史》卷一三一,中華書局,年版,頁。

[19]《漢書》卷三〇,中華書局,年版,頁。

[20]王謨輯本《作篇》,《世本八種》,北京圖書館出版社,年,頁35-42。

[21]《國語》,頁;《春秋左傳正義》,頁上。

[22]《尚書正義》,《十三經注疏》,頁下。

[23]《國語》,頁。

[24]引文皆見《禮記·樂記》及注疏,《禮記正義》,頁-。

[25]《四庫全書總目》卷三八,中華書局,年版,頁下。

[26]張守大撰《師曠廟記》,見《洪洞縣志》卷一五,(台北)成文出版社,年,頁0。

[27]《周易正義》卷七,《十三經注疏》,頁83上;《漢書》卷三〇,頁。

[28]參見宋金蘭《“聖”之語源及其初始涵義》,《青海師範大學學報(哲社版)》年第3期。

往期回顾:

洛秦|代序:史学观念与宋代音乐研究的意义

萧友梅|十七世纪以前中国管弦乐队的历史的研究

阴法鲁|唐宋大曲之来源及其组织(上)

阴法鲁|唐宋大曲之来源及其组织(中)

阴法鲁|唐宋大曲之来源及其组织(下)

黄翔鹏|唐宋社会生活与唐宋遗音

伍国栋|宋元丝竹乐种类的嬗变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宋元明清时期概述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节选):辽宋西夏金·乐器和器乐的发展

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乐制篇·节选):宋朝教坊之变迁及组织(上)

岸边成雄|唐代音乐史的研究(乐制篇·节选):宋朝教坊之变迁及组织(下)

洛地|唐宋时音乐观念中的节奏——板·拍·眼

罗艺峰|思想史、《中庸》与音乐美学的新进路

洛秦|“新史学”与宋代音乐研究的倡导与实践

赵为民|简论宋代音乐的主要特征及其历史地位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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