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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庄子·外物》的主旨和结构
张海英张宇凡
张海英,哲学博士,湖南大学文学院教授、湖南大学期刊社编审,主要从事先秦哲学、文学等领域研究。张宇凡,湖南大学文学院中国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要:《庄子·外物》历来被研究者认为内容杂乱,结构涣散,主旨不明,但实际上《外物》开篇即提出了文章的主旨;“外物不可必”,即身外之事是无法把握的。接下来全文基本围绕这个主旨展开:第二到六章连举五例,层层深入地证明了“外物不可必”;第七到十一章提出解决“外物不可必”困境的方法:“心有天游。”第十二、十三章为全篇余论,结之以荃蹄之喻,俾读者能得意而忘言。关键词:《庄子·外物》;“外物不可必”;主旨;结构;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礼学文献整理与研究”(13ZD)
《庄子·外物》属于《庄子》的杂篇,其主题和结构一直为学者所诟病。一方面不少研究者认为《外物》内容杂乱,结构涣散,主旨不明确。如王夫之认为:“杂篇唯《庚桑楚》《徐无鬼》《寓言》《天下》四篇,为条贯之言;《则阳》《外物》《列御寇》三篇,皆杂引博喻,理则可通而文义不相属,故谓之杂。”[1]刘凤苞说:“此篇(指《外物》)亦逐段自成文法。”[2]林云铭认为《外物》多段文字“非庄叟手笔”,“贷粟、钓鱼、发冢三段,文词既浅,意义亦乖,疑为拟《庄》者撺掇其内,特表而出之”,大致认为近三分之一的文字为意义毫不相关的伪作[3]。陈鼓应说:“《外物篇》,由十三章文字杂纂而成。各章意义散乱而不相关联。”[4]张松辉持基本相同的意见,认为《外物篇》“由八个部分组成,有的是故事,有的是议论,所反映的内容较杂”[5]。
另一方面也有人认为《外物》还是有一个主题,但他们对主题的总结却五花八门,如“此篇指出修真实际,开后世坎离铅汞之说”[6],坠入后世道教修真炼丹之说,实非《庄子》本意。钟泰说:“此篇首言‘外物不可必’,盖欲人保生以自适也。”[7]褚伯秀条贯分析了全文,说:“至论人有能游,谓游心于淡,游在内也。前皆寓言,此称庄子曰,正当篇本旨,使学者超外物之累,进虚通之域,神融意适,无所不之,则几道矣。”[8]指出本篇主旨在“游心”,仍有失偏颇,不足以概括全文中心。又如:“本篇意旨在于阐明:凡事不可强求,做人不要自信,只要随波逐流,任其自然,就一切都是可以获得成功的。”[9]实际上指出《外物》的主旨有三,即:其一,凡事不可强求;其二,做人不要自信;其三,无为自然而获得成功。一篇文章而主旨有三,其实仍是主旨不明。诸如此类,不一而足。
本文认为,以上看法是低估了《庄子·外物》的价值,没有找到《外物》的真正主旨。其实,《外物》篇有个非常明显的主题,即文章开头所言:“外物不可必。”《外物》全篇都是围绕这个中心阐述的。接下来我们按照陈鼓应等人的分法,将《外物》分为十三章来讨论每一章是如何围绕这个主题论述的[10]。
一提出文章主旨:外物不可必《外物》第一章从“外物不可必”到“于是乎有僓然而道尽”。文章一开头就提出了本文的主旨:“外物不可必。”导致不少研究者认为《外物》篇内容杂乱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这句话的理解出现了偏差。“外物”,虽然有的解释为“凡非性命之情皆外物也”[11],有的解释为“外来之祸福”[12],但是把它理解为“外在的事物”[13]、“身外之事”[14]是普遍而正确的看法。而对“必”字的理解则众说纷纭,有的解释为“成心之悬也”[15],有的解释为“强求”[16],有的解释为“必然的标准”[17]等等。而对于“外物不可必”这一句的解释也就更多,如“凡事都不应该强求”[18],“外物是不可以看作必然的”[19],“外在的事物不能有定准”[20],等等,这些解释不能说完全错误,但都欠准确。张松辉认为“外物不可必”的意思是“身外的事情是无法把握的”[21],并且在《庄子疑义考辨》中追溯“必”字意义的源头,详细地解释过此段,很有道理。他说:
所谓“外物不可必。……人主莫不欲其臣之忠,而忠未必信,故伍员流于江,苌弘死于蜀”,是说“自己的主观行为所引起的客观效果是无法肯定的”,用意虽佳,但效果未必就好。其中的“必信”,就是“一定会被别人相信”的意思,“忠未必信”的“忠”是主观行为,“未必信”是它的客观效果,主观和客观,也即因、果之间,构不成必然的联系。[22]
由此可见,《外物》开门见山,于篇首即提出全文主旨:身外的事情是无法把握的,主观行为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客观效果。旋即举了龙逢、比干、伍员、苌弘、孝己、曾参等十数人的例子,这些例子皆众所周知,非常经典,因此极具说服力。忠臣孝子,乃是为人之最高准则,立身之至上善行,但是至忠如伍员、苌弘,极孝如孝己、曾参,却都不能必君亲之知,同罹其祸。恰如宣颖说:“善恶均于被祸,不可必一也;忠遭主戮,不可必二也;孝被亲疑,不可必三也。”[23]天道难测,外物多变,岂是常人所能把握?接下来作者又从人世间过渡到自然界,举了物的例子,“木与木相摩则然,金与火相守则流。阴阳错行,则天地大絯,于是乎有雷有霆,水中有火,乃焚大槐”,林希逸解释道:“木本无火,相摩而生,金为至坚,见火而流,亦言不可必之意。”老槐能生火,但雷霆击怒,竟烧死大槐,“此皆阴阳错行而为灾,事之不常见者,亦言其不可必也”[24]。而那些不明白“外物不可必”道理的人,“甚忧两陷而无所逃,螴蜳不得成,心若县于天地之间”,最后精神颓靡,天理灭尽。此为第一章,开篇总括中心,直接点明文章主旨。虽然《庄子》中这样处理文章主旨的方法并不多,但这是战国时期不少文章的共同写作手法。
二对主旨“外物不可必”的证明文章第二到六章是对主旨“外物不可必”的反复论证。第二章是一个很有名的故事:庄周贷粟于监河侯,监河侯说收到邑金后马上借给他三百金。庄子很愤懑,讲了一个涸辙之鲋的故事。对这一章的解读向来歧见迭出,有解释为“远水不救近火”的[25],有解释为“此言事无大小,时有机宜,苟不逗机,虽大无益也”[26],也有说此段“说明求助于人是困难的。文中在客观上揭露了统治者虚伪的诺言”[27],又或言“此段言养生者当审其缓急,不必多余也”[28]。如果脱离全篇上下文关系单独审视这个故事,所言确乎有几分道理,但这几分道理都只是这个故事表面表现出来的意思,就像盲人摸象,似是而非。这个故事其实是借庄周的经历证明“外物不可必”这个主旨[29]。
文中的“监河侯”,成玄英疏为“魏文侯”[30],陆德明也说“《说苑》作魏文侯”[31],如果从历史而不从寓言的角度看,这种疏解是错误的,因为据《史记·六国年表》,魏文侯在位时间为公元前-前年[32],而庄子生活时间大约为公元前-前年,魏文侯和庄子不是同一个时期的人。而据《符子》佚文记载,监河侯应指梁惠王:“(庄子)家穷,饿数日不举火,乃见梁王。王曰:‘夏麦方熟,请以割,子可乎?’”[33]其细节虽与“庄子家贫”一段文字有所不同,但大致情节一样。无论是魏文侯,还是梁惠王,监河侯指的都是魏国君主。
这类记载说明庄子作为魏相惠施的好友,曾在魏国逗留过一段不短的时间,并多次见过魏君,后来又与惠施一起进入楚国,《庄子·秋水》还有两人在楚国濠梁观鱼的记载[34]。庄子告贷,数金足矣,然魏君一则敬重庄子,二则财大气粗,马上答应借给他三百金。古代黄金二十两或二十四两为一金,三百金,很符合魏君诸侯君主的地位和身份。不少解释者都以为“监河侯”此处在借故推诿,小气吝啬,一副守财奴嘴脸,不知其乃是诚心诚意,并无半点虚言。这是一个典型的“外物不可必”的故事:庄子以为向一个诸侯国的君主借粟几升是完全不会碰壁的,结果竟然没借到,主观意愿和客观结果并不符合,愿望没能实现。而造成“外物不可必”的原因在于主体和客体之间因为身份地位的巨大悬殊不容易达成互相理解:作为诸侯君主的魏王不能理解庄子家无粒米之炊的燃眉之急,贫穷又限制了庄子的想象力,以为三百金之说是推诿诓骗。
虽然关于《外物》全篇的作者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但本章言“庄周家贫”,称“庄周”而不称“庄子”,我们很有理由推定本章为庄子自作。那么本章我们可以说是以自身经历证明“外物不可必”,而下面的论证则是由己及人,从不同角度层层深入证明文章主旨。
第三章讲的是任公子钓鱼的故事。此处的任公子,成玄英疏为“任国之公子”,钟泰说“春秋任国,汉为任城,今山东济宁”[35]。任公子不是很普通的一个人,因此才有如此非凡的气势。学界对于这一章的解释虽不如前一章之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但也难以达成共识。有的说“此言用大者之不域于小也”[36],有的说“言经世者志于大成而不期近效”[37],又或者说:“任公子钓到这条大鱼,让广大人群都能享受。本文作者借任氏之风写士人大达经世之志。”[38]观点虽有异,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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