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庄子 >> 庄子版本 >> 先秦时期,士人的类型非常复杂,当时文士犯
先秦时期士人犯罪的回溯。刘泽华先生认为:“殷周时期的士与知识有关,但还不是知识分子。到春秋战国时期,士的含义仍十分广泛,不过其主体已是知识分子了。此后,说到士,主体可视同知识分子。”因此,对先秦时期士人犯罪的回溯从春秋时期开始。先秦时期,士人的犯罪现象肯定存在,但史书明确记载的不多。
西周施行宗法分封制,即天子是全体姬姓宗族的“大宗”,掌握全国最高的族权和政权,天子只能由嫡长子继承,其他诸子或受封为诸侯,或在王室担任官职,他们在自己的封地内建立起宗庙和相应的政权机构。
分成若干新的别宗,诸侯国的国君又分封自己的兄弟以釆邑,建立卿大夫之家,卿大夫以下再分出他们的亲属,建立各自的家庭,这些家庭的家长就是士。士以下是其他更为疏远的宗族成员,他们就成了一般的平民。
层层相属的宗法关系,使得政权和族权合一,士虽然处于统治阶梯的末端,是宗法贵族的最后一等,政治地位不高,但仍然属于贵族的行列,经济上占有一定的土地,可以不劳而食;文化上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军事和行政能力,可以担任一些社会职务。
士的政治、经济利益和最高统治者是融为一体的,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西周时期的士人不同于春秋战国以后的士人,政治和经济利益使他们不会与统治者发生实质性的冲突,西周统治者预防犯罪的对象是民众等被统治者,而不是统治集团中的士人。
西周灭亡后,世官制度被破坏,士从贵族阶层中分离出来,变成了“无恒产”的士人,同时,一些庶民接受教育,具备了一定的文化知识,从下层进入了士人的行列。于是,士的队伍壮大了,成分也变得复杂了。
在春秋战国时期,士人是个体的,游离于政权之外的,他们的身份比较自由,思想也相对活跃,他们可以自由流动,自主择业或择主。可以说,在这个时期,士人基本能够做到人格独立。
在诸侯并列、各国争霸的局面下,各个相对独立的政治集团之间没有统一的法律,因此,士人的具体犯罪行为无法详细考察,即使是犯了罪的士人,由于有其他的国家可以避难,惩处或刑罚就很难一一落到实处了,也就是说,犯了罪的士人如果逃到其他国家去,就成了无罪之身,可以重新入仕或从事其他事情。
有鉴于此,只对先秦时期士人的犯罪行为作个大致的回溯,而且罪名也不详细罗列,所述难免会有疏漏和不详之处。
先秦时期士人的犯罪情况。先秦时期,士人的类型非常复杂,这里借用刘泽华先生对战国时期士的分类的描述:“战国时期的士,是一个令人眼花缭乱的阶层,从王廷到社会底层,从文到武,从高雅的思想理论界到汗水滴滴的劳动场所,从神秘的外交到公开对垒厮杀的战场,从豪杰到流氓,到处都可见到士的身影。”
刘向《战国策》认为,先秦时期的士人主要有四种类型:说士、谋士、勇士、义士;《墨子杂守篇》把士分为“谋士"、“勇士”、“巧士”、“伎士”;
《庄子徐无鬼》把士分为“知士"、“辩士”、“察士”、“中民之士”、“筋力之士”等,由此可见士的具体类型是非常复杂的。司马迁在《史记游侠列传》引用韩非子的话:“儒以文乱法,而侠以武犯禁。”从研究士人犯罪的角度来看,可以简单的以文士、武士为分类来论述。
一、文士犯罪。《韩诗外传》中说:“君子避三端,避文士之笔端,避武士之锋端,避辩士之口端”。这里将靠笔杆子谋生的士称之为文士。文士并不仅仅局限于这一种,辩士、游说之士等皆可以成为文士。
前文所说“儒以文乱法“,此处的“文”不光指文字著述,还包括了言论。文士大多以著述、言论和不符合统治者意图的思想等触怒统治者,导致犯罪。
《商君书算地》:“说谈之士资在于口。”游士也包括了辩士,是指那些为了实现自己的理想而奔走在各个诸侯国的士人。
春秋以后,社会动荡,许多士人失去了原来的地位和职守,流亡各地,有的人甚至生活窘迫,战国时期多元化的政治格局和各国诸侯的激烈竞争为士人提供了施展才华的血会,士人在各国之间的流动非常普遍,这种流动可以使士人解决个人生计问题,而更重要的是可以实现他们的政治理想和个人价值。
如果在这个诸侯国得不到赏识,士人们便会转到另一个诸侯国去游说,以期遇到赏识自己的君主。但由此导致了游士的政治立场往往不够坚定,从一定程度上损害诸侯国的利益,破坏各国礼法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农民和有职业的人是不能随便流动的。而士人没有固定的职业,所以可以自由流动。游说之士们在列国之间自由来去,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游士”一词正是由此而来的。游士的自由流动势必会给各统治者的统治带来混乱,当时的一些思想家和统治者是很反对游士的,例如,法家对游士进行了猛烈的抨击。
既然国家法律规定了对游士的禁止,那么,随意在国家间的流动就成为了非法的行为。而当时的大部分诸侯国没有此方面的法律规定,所以在战国时期,游士是一直存在的,而且数量不少。游说之士虽然使社会秩序发生了一些混乱,但他们的游动对于改变各个诸侯国的力量对比、活跃思想起了很积极的作用。
其次,文士中的辩士或说士以言犯禁或者挑拨诸侯国之间的关系。
说士、辩士就是指那些凭借口舌谋生的士人。先秦时期,各个诸侯国之间的混战持续了很多年,士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生活每况愈下,一些士人的品格也随之堕落。诸多政权的存在为他们的立场不坚定提供了客观条件,各国统治者需要一个提供智谋并且供其驱使的智囊团,而士人是这个智囊团的主体。
为了谋生和争取功名利禄,他们没有固定的政治主张,更没有固定效忠的主人,靠游说各国,奔走卿相门下。其间难免会有人为了个人利益做出有违道义和法律的事情,虽然史书没有特别明确的记载。
如公孙衍是魏人,仕于秦,却教西戎国的义渠君偷袭秦国;成语“朝秦暮楚”的主人公陈轸是夏人,先仕秦,后仕楚,既仕楚又贰于秦。这样的人是战国时期的“特产”,人数不在少数。
针对文士活动会带来负面影响,以韩非子为首的法家竭力斥责这些人。《韩非子集解忠孝》:“故世人多不言国法而言纵横,……山东之言纵横,未尝一日而止也,然而功名不成、霸王不立者,虚言非所以成治也。……是以三王不务离合而正,五霸不待纵横而察,治内以裁外而已矣。”
游士的政治立场也很不坚定,往往在君主有权势的时候追随,而君主失势时他们就会舍君主而去。除去这种情况以外,当时肯定还存在一些为诸侯国所不允许甚至严厉反对的行为存在。
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些士人中的多数既没有被统治者治罪,也没有触犯明确的律条,似乎不是犯罪。但从国家的立场来看,这些士人身在本国却为他国服务,如果被统治者知道了,应该不会容忍士人的这种行为。所以,应该算作犯罪行为之一。
二、武士犯罪将武士界定为见义勇为、愿为知己者死的那部分士人。这些人通常被称为“侠”,又可以称为“游侠”、“节侠士”,“侠以武犯禁”,侠的行为通常是与国家的法令规定相抵触的。
其中有勇士,《商君书算地》:“勇士资在于气。”侠或者勇士一般是指用剑斗争的士人。他们是讲求气节和忠义之士,有时会为了故主或朋友不惜献出自己的生命,在春秋战国时代,为主或为友报仇是他们表现自己气节的一种主要方式。
还有齐国的聂政为报严遂的知遇之恩,为严遂刺杀韩国的宰相韩傀,功成而剖腹自杀等,这些人在自己的能力所及范围内报效故主,但客观上来说,他们的行为是触犯法律的。
但在讲求报恩、报仇风气的春秋战国时代,无论是受害者还是人民,都把这种行为看作是一种侠义而加以褒扬,这一点与后世差异极大。秦汉时期,一些门生故吏为了报答知遇之恩,为主人出谋划策,有时这些行动与统一中央集权是相抵触的,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说构成了犯罪,这种行为也可以看作是春秋战国时期侠义行为的演变。
结语
文士和武士各有其报恩的方式。由于先秦时期对这种因为“义气”或忠心而犯罪行为的容忍甚至赞许,给当时的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人们争相效仿这些行为,复仇、侠义之风盛行。